說明: 一、 本府112年08月04日府人訓字第1120156484號函諒達。 二、 前開函主旨名稱更正如下: (一) 原主旨: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七點,請查照。 (二) 更正後: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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