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20024612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及對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薦任第9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請各機關學校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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