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有關該修正法案,本會(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召開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暨各縣市理事長聯席會議,彙整意見後建議如下:
一、 由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成立校事會議分區處理中心,由該中心主責轄區校事會議案件是否受理之審查,區域大小及涵蓋校數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決定。
二、 受理審查會的委員應有五人,由教育局聘任兩位人才庫人員為固定之委員,另當事事件的學校由該學校之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為浮動委員各一人,合計五人。由審查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理。
三、 審查會中,校長保有投票權。
四、 輔佐人的人數以1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