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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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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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193452B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40193452B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193452B_ATTACH2.pdf、376550000A_1140193452B_ATTACH3.pdf) |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保訓會114年9月24日公保字第1140015596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
| 二、 | 依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復按總統114年7月9日令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19條之1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課予相關裁罰。茲為利各機關於辦理上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要點。 |
| 三、 | 檢送「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份。 |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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