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114年度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萬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190元,業經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以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號公告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 |
| 二、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38條第四項規定,「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提醒義務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注意配合調整相關人員之薪資,以免發生不足額進用之情事。 |
| 三、 | 另身權法第96條第二項、第102條第二項皆有明訂無正當理由違法身權法第38條之相關罰則,建請各單位應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府承辦人員以利提前防範不足額進用情事免除相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