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辦理,相關重點臚列如下:
(一)繳驗證件: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二)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每學期直接於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就讀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每學期補助3.58萬元擇一擇優請領。公教同仁如欲在本校請領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子女教育補助3.58萬元者,請先向子女就讀學校辦理放棄扣減1.75萬元(亦即全額繳交學雜費),並請學校更正繳費單後再行繳費,俾憑請領子女教育補助3.58萬元,以免發生重複請領補助之情事。
二、請領方式:
(一)紙本申請:請填列本校教職員工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簽章後送人事室。
(二)線上申請:公教人員可自行以自然人憑證等數位憑證,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eCPA)」登入「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並上傳相關證明資料。
三、申請期間:
(一)子女教育補助: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28日前。
四、申請須檢附文件如下:
(一)第1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二)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者,請檢附113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單據。
五、如有相關疑義,請洽詢人事室分機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