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縣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委員會第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 二、 | 受評學校校長(含候用校長)之書面資料應依考評指標填寫 (自評表以40頁為限)。 |
| 三、 | 請學校校長(受評人員)務必全程參與,有關實地訪談部分 ,考評小組將隨機抽選教師和學生進行訪談,請學校於實地 訪談前,備妥教職員及學生之完整名單,以供考評小組抽選 晤談人員;家長訪談部分,由學校提供晤談名單(1~3位) ,供考評小組進行訪談。 |
| 四、 | 請第一階段受評學校校長於115年3月2日(星期一)前將自 評表紙本一式5份及電子檔1份送本府教育處洪瑋君小姐收( 970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電子信箱:wing@hlc.e du.tw);第二階段受評學校校長(含候用校長)請參酌實施計畫預先規劃準備。 |
| 五、 | 候用校長部分,配合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作業要 點,自103學年度起儲訓期滿成績及格之候用校長,應商調 至教育處行政實習至少一年,候用校長訪評方式採於教育處 辦理考評,並參酌在調處期間之教育處行政評核,未商調至教育處之候用校長仍採到校考評。另請各候用校長填具參加 考評意願調查表,簽章後於115年3月2日(星期一)前寄送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俾利安排第二階段考評事宜。 |
| 六、 | 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訪評分組及到校時間表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