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
| 二、 | 本函釋係考量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已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爰配合上開規定之修正,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如:同會計年度或同學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例如:某甲114年於A機關任職,並於1月10日至3月31日任約用人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4月1日至7月31日任約僱人員,相當委任第五職等;8月1日至12月20日任聘用人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上開任職期間得合併採計,並得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下時採計提敘俸級)。銓敘部95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115年10月5日起停止適用。 |
| 三、 | 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本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另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