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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7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80136886號函辦理。
- 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審酌公立學校護理人員須擔負學生健康指導與管理 之責,且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護理人員與學校正式編制內之護理人員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爰如公立學校日、夜間部各僅配置護理人員(正式編制護理人員或約僱護理人員)1人,其中約僱護理人員請假期間,學校確實已無其他具醫事專業證照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基於維護學生安全並利校務推動,同意放寬得再進用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