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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10-02 | 點閱數: 784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2日府人訓字第1080220841號函辦理。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106年3 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8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3. 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 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 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第8點第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 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 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 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 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4.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 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 1081001人事總處原函.pdf
    1) 1081001人事總處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