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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02-21 | 點閱數: 589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2月21日府政行字第1090030830號函辦理。
  2. 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其第9條第12項授權內政部訂定曾任同條第4項第2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同條第7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之辦法,爰訂定「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1.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申報期間與申報人之處分送達及名冊報送事項。(第2條至第4條)
    2. 赴陸前及返臺後之申報程序。(第5條、第6條)
  • 行政院公報-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pdf
    1) 行政院公報-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pdf
  •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總說明與對照表.pdf
    2)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總說明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