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3日府人訓字第1090038587號函辦理。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