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07-01 | 點閱數: 468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7月1日府人任字第110012830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
  • 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 1100629人事總處原函.pdf
    1) 1100629人事總處原函.pdf
  • 1100629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2) 1100629考試院行政院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