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受理申請展覽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送件者請於113年7月22日前填妥紙本申請表件以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送達本局,申請表單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hccc.gov.tw/zh-tw/Download/List/41)查詢下載。
三、 本案承辦人:視覺藝術科 陳先生,03-8227121轉204。
佚名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