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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傳閱 楊雁晴 - 人事 | 2026-01-14 | 點閱數: 1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6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0015號函暨114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5850A號令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21條、第22條」(如附件)規定辦理。
二、 旨揭教學支援老師擔任高級中等學校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適用範圍,參照教育部於114年11月28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3259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資格對照表」之任教科目,包括自然科學領域(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科技領域(生活科技、資訊科技);技高專業群科之工業類(機械群、動力機械群、電機與電子群、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等領域類科,教育部將依前開供需評估指標,定期檢視及評估指定適用之科目並另案公告至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https://www.edu.tw/(路徑: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師資培育政策/師資供需評估機制)。
三、 前開教學支援老師,任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科目,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並經各校公開甄選及教評會審查後由校長聘任始得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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