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查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業經考試院114年10月23日考試院第14屆第43次會議通過並決議自115年2月1日實施,其中縣(市)政府職務列等調整如下: |
| (一) | 新增視察職稱,列等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 |
| (二) | 技正列等由「薦任第8職等」調整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其中三分之一得列簡任第10職等。 |
| (三) | 社會工作督導列等由「薦任第8職等」調整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 |
| (四) | 高級分析師列等由「薦任第8職等」調整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 |
| (五) | 分析師列等由「薦任第7職等」調整為「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 |
| 二、 | 為配合旨揭組織修編新增視察職稱;調整技正、社會工作督導、高級分析師及分析師職務列等,本次本府陞遷序列表修正如下: |
| (一) | 第二序列增列簡任第10職等技正職稱。 |
| (二) | 第三序列新增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視察職稱。 |
| (三) | 原第四序列技正、社會工作督導、高級分析師調整至第三序列。 |
| (四) | 原第五序列分析師調整至第四序列。 |
| 三、 |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修正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