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1652號書函(檢附原書函1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115年4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965號書函及同年5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1377號書函略以,本次(第1梯次)重審以115年2月28日以前退休生效者為限,各主管機關應自115年6月1日起至同年月8日前,將重審結果函送所屬發放機關,各發放機關應於同年月17日前,將個人重審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經依修正規定重審後始符合人道條款規定及辦理2次退休案件,均待第2梯次重審作業再行辦理,合先敘明。 |
| 三、 | 旨揭退休金發放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 (一) |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金,自115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通知書審定結果按月發放;114年12月28日至115年7月31日應補發之差額,至遲於115年8月1日完成補發。 |
| (二) | 退休金及應補發差額,依退撫條例第68條規定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計給之退休金,分別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及退撫基金支給。 |
| (三) | 重審後每月退休所得金額將匯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各發放機關可按該平臺所產製清冊之金額發給。另實發金額,依退撫條例第67條規定按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已公布分別自111年7月1日及113年1月1日施行之調整方案,依退休教職員所適用之調整比率調整後發給。 |
| (四) | 其他事項: |
| 1、 | 於114年12月28日以後亡故之退休教職員,請發放機關協助將其重審通知書轉交遺族。 |
| 2、 | 如係依法停止支領每月退休所得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俟停止支領原因消減之日起,再依規定恢復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