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復查本部民國107年10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746582591號函略以,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同一例假日當日之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是以,現行規定 得予計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者,並未包含上班日之加 班時數。
二、茲考量我國邁入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公務人員迭有為 照顧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或應緊急事態,而有臨時請假處理 之需求,為與奉派於例假日加班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業務 而得計算工作日之情形間取得衡平,同時為響應公務人員 多元彈性運用休假之政策,爰如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 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而加班,於同日 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 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惟為免寬濫, 不同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尚不得相互併計或合併其他上班 日之上班時數計算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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