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1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8004776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其刑度自始剝奪或減少20%至50%之退離(職)相關給與。
三、 復查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行政院以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用語修正為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又查行政院106年6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83591號令修正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年慰發給辦法),其中新增第5條明定,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起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四、 茲以三節慰問金業參酌年慰發給辦法之原則修正發給對象,其發給條件宜有一致性之規範,爰參照年慰發給辦法第5條規定,旨揭人員自當年度當節起不發給三節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