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確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落實第4條、第14條及第15條所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定及核處機制,以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2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38409號函辦理(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會。本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綜合評量。是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係由學校考核會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爰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情事,其年終成績考核應由學校考核會依上開規定根據具體事實本綜覈名實之旨覈實考核;各校及各主管機關並應落實本辦法第4條、第14條及第15條所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定及核處機制,以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