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
教育人員之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其經公費留學考試或取得政府機關公費補助而出國進修或研究者,得依本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至配偶服務機構係輔助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辦理國家重要任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亦得從寬同意比照本款規定辦理。
本部87年3月2日台(87)人(二)字第 87015720 號書函、87年7月2日台(87)人(二)字第 87067443 號書函、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 0920094885號書函、102年9月6日臺教 人(三)字第1020127377號函、104 年1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900033號函、105年6月23 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106年8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17919號書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