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附教育部107年12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31190號函內容略以:97年1月16日私校法修正後,將原一法人ㄧ學校之型態修正為ㄧ法人多學校,學校法人設董事會,辦理並監督其所設私立學校,兩者似應視為不同主體;又本部補助私立學校之奬補助費,學校應依相關指定用途運用(不包含董事會運作相關經費),又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意旨在於合理限制退休教職員再任範圍,爰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如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之董事會職務,係依私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