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9004568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修正本縣代理教師之核薪規範,茲將修正文字臚列如下:
(一)代理教師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支給之。
(二)長期代理教師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依學歷敘薪。
(三)具有職前年資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四)未具備該代理教育階段類(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