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9年2月13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20868號函釋:「……三、考量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代理教師之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現場及財政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依來文附件資料所示,本案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於99年至103年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其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99年8月至102年7月)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二、 經查本縣99學年度前各國中小代理教師聘期多數屆至該年度6月30日止,尚符函釋所稱「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形,爰此,審查結果經委員再次審核後修正如附件;其餘未提出疑義或應補件而未於期限內補件者,業已逾期恕不受理。
三、 檢附教育部函釋1份供參。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