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本 文: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
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上開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
事、監察人」,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
使股權之董事、監察人,或上開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
之法人,就法人投資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指派或遴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又上開董事、監
察人是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應由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之政
府機關(構)等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
二、本部 101年 3月1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2740號書函、 103年 2月12日
部法一字第1033809964號書函及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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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