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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以部退三字第 1105392855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17 條第 2 項 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 1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 其自願退休:一、……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1 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 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 「(第 1 項) 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 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 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 勞工保險...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9 月 1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112751 號函。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 定:……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 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安胎 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三、復查本部 95 年 7 月 12 日台人(二)字第 0950091878 號函釋略 以,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應檢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 之規定,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 保聯合門診...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