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10 年 4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105338471 號函 及教育部同年 5 月 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57665F 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 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自 110 年 4 月 1 日施行,有關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 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 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 3 年」按月繳付;若遞延 3 年 期滿前,自願提前繳付時,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 金費用,惟僅得繳納至機關學校繳納當月份退撫基金費用 之月份。
三、茲因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尚未完成...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0987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考核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或有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 6 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究其立法說明,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教師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