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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4825 號函辦理
二.「近視是疾病」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國教署視力保健宣導重點之一,因此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10 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學校校護對學生進行視力檢查係為視力篩檢,學校依檢查結果通知家長,目的是建議家長帶子女至眼科確診與治療。
四教育部國教署 107 年 8 月 22 日「研商驗光人員納入學童視力保健工作會議」決議:有關現行學童視力健康檢查結...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略以:教育人員及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再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5 項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透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實施通報。
四、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 e 起來」): https ://ec are...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