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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7-14 | 點閱數: 80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71430 號函辦理。
二、查防治準則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三、前揭該項立法說明略以:「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爰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本法第 27 條之 1 及學生獎懲規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應予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又考量上開事件涉及行為人之工作權或受教權,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完成之調查報告仍須經性平會確認,因此性平會須先召開第一次會議通過調查報告,將確認事實之調查報告提供行為人,行為人據以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性平會再召開第 2 次會議確認行為人陳述意見後之事實認定及其懲處相關事宜,定明兩次會議之審議有其必要性。」若屬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則已該當防治準則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之認定屬實,依法即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四、防治準則第 29 條第 2 項明定「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方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爰學校性平會之處理非屬類此情形時,無須依防治準則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倘權責機關或單位另於議處提出改變身分之審議結果,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及第 102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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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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