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4-11-26 | 點閱數: 153
  • 依據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2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131002041 號函辦理。
  • 旨揭第十點原為「本校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委員會審議結果作成書面併送調查報告書(附件三)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受理申訴單位,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為符實務運作縮短調查時程,修正為「本校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委員會審議結果作成書面併送調查報告書(附件三)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受理申訴單位,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

專區公告

  1. 114學年教科書版本.pdf
  2. 114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網站風格


(共 2 個樣板佈景)
:::

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近期會議活動

11/4(二)教師晨會

 

學生事務資訊網

行事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