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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2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131002041 號函辦理。
- 旨揭第十點原為「本校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委員會審議結果作成書面併送調查報告書(附件三)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受理申訴單位,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為符實務運作縮短調查時程,修正為「本校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委員會審議結果作成書面併送調查報告書(附件三)函復當事人,並副知受理申訴單位,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05-15 花蓮縣花蓮市中原國小附設幼兒園114學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