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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1-07-21 | 點閱數: 445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三、 按公務人員現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4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因應 COVID-19 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前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 1 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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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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