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9 條規定略以,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應檢齊有關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 1 日至前 3 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
| 二、 | 登記 114 年 8 月 1 日退休生效之教職員,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前已填報 114 年退休預算,且於上開時間辦理退休者,請依說明三、四辦理。 |
| (二) | 已登記退休預算而擬變更退休日期者,或未登記 114 年退休預算而擬申請退休者,請敘明理由及檢附切結書(或內部簽核公文),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前送人事室,俾利報縣府同意後,始能提報退休案。 |
| (三) | 已登記退休預算,擬放棄於 114 年辦理退休者,請敘明理由及檢附切結書(或內部簽核公文),須於 114 年 5 月 29 日前報府核備。 |
| 三、 | 報送退休案所需表格文件、填寫方式、注意事項及填報系統操作手冊等資訊,請參閱花蓮縣政府人事處/下載專區/退撫福利科/退休撫卹_教育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應備表件。 |
| 四、 | 請務必先提供完整資料以利電子掃描檔進行預審(自即日起受理)。 |
| 五、 | 申請退休人員如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請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5 條、第 26 條及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辦理,勿逕予提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