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請貴校應落實學校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執
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
境,維護學生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運動部 114 年 11 月 10 日運競(六)字第 1140350714 號函辦
理。
二、請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
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持續落實管理所屬專任運
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通報、資訊
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契)約規定,
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
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5 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
備文通報運動部撤銷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