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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莉 - 人事室 | 2025-11-28 | 點閱數: 75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 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 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 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 下: 一、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 日為限。 受僱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 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 前提出。 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受僱者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提出 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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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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