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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15 年 02 月 26 日中選務字第 1153150035 號函及花蓮縣政府 115 年 3 月 3 日府民自字第 1150038548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公投,投開票日期訂於本(115)年 11 月 28 日(星期六),投開所工作人員遴薦、招募對象為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以上人員均須為現任公教人員)及管理員(每一投開票所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機關、學校編制內公教人員、國營事業機構具公務人員考試任用之人員及技工、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 |
| 三、 | 現任公教人員經機關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易相關權益如下: |
| (一)、可申請公假參加選務機關辦理之選務工作講習,並 |
| 支領請習費 200 元。 |
| (二)、投票日午餐由選務機關準備。 |
| (三)、支領投票日工作津貼,主任管理員 4,100 元、主任監 |
| 察員 3,350 元、管理員 2,700 元。 |
| (四)、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 |
| 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11 月 27 日)至選務作 |
| 業中心指定處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開票所期間,得 |
| 申請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以利 |
| 選務工作順利推動。 |
| (五)、公教人員參加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及投開 |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將依講習時數核給公務人員終身 |
| 學習時數。 |
| (六)、經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 |
| 於工作完成後可憑派令向機關、單位申請補假 1 天。 |
| (七)、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未發生任何疏失,圓 |
| 滿達成任務者,可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獎勵標準 |
| 予以敘獎。 |
| 四、 | 請貴機關、學校於本(115)年 8 月 31 日(一)前,依附件一繕造名冊 2 份, 1 份送本所、 1 份服務機關、學校留存。推薦名冊須經首長(主管)及人事或承辦人員簽章後(非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不宜混淆遴薦)分送本所(選務作業中心)。 |
| 五、 | 隨函檢附「「115 年花蓮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機關學校推薦(鎮、市)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名冊、 115 年花蓮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報名表、 115 年花蓮縣地方公職人員 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及遴薦實施計畫、選務人員招募宣傳單 1 份。 |
| 六、 | 請貴機關學校於 8 月 31 日(一)前填妥表件並函復本所或傳送電子信箱(承辦人鄭亞倫): guangfu040@guangfu.gov.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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