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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4-19 | 點閱數: 94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 轉 229
電子信箱: 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中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070071589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 、簡歷表。 2 、作業原則。

 

主旨: 有關教育部 107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1 名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等業務,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7 年 4 月 1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56679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 107 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至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3 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四) 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於 107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nixon@mail.moe.gov.tw ,電話(02)7736-6717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 份供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瀏覽資訊:張琬琪(107/04/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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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蓮縣中原國小教室設備(大屏及觸控液晶電視)使用原則202511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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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備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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