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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請有意願申請學校於113年5月6日(星期一)前依規定將申請資料(含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送本府憑辦。
- 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 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 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 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113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 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 請將申請計畫一式4份(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切勿膠裝、釘裝),並於113年5月6日(星期一)前送本府教育處,逾期不予受理。
- 請本校有興趣教師踴躍送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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