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函釋略以,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 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場地借用暨管理辦法
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要點
載具使用及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