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宗 旨:推展本縣中小學校田徑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及增進校際情誼,並選拔參加11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115年國 際少年運動會選手。
第 二 條 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第 三 條 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第 四 條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第 五 條 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 學。
第 六 條 日期與地點:115年2月11、12、13日(星期三、四、五)於花蓮縣立田徑場 舉行。
第 七 條 參加單位:各組均以學校為單位,凡本縣公立或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 縣籍國民中小學、私立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第 八 條 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1. 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114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 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2. 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部。
二、年齡規定:
1. 國民小學甲組:114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學籍在學之六年級學生為限。
2. 國民小學乙組:114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學籍在學之五年級學生為限。
3. 國民小學丙組:114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學籍在學之四年級(含)以下 學生為限。
4. 國民中學組:以98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5. 高中(職)校組:限9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但仍以非進修部 (學校)學生為限。
6. 國際少年運動會選拔對象:凡選手年齡須年滿12至15歲,出生日期須在 2011.01.01至2013.12.31出生之選手。
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 查。
四、運動員出場比賽時,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組運動員須攜帶學生證;國民 小學組運動員須攜帶貼有運動員半身相片之在學證明文件以備隨時查驗,未 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或學生證未蓋註冊章者,不得出場比賽。
比爾辛奇利 Bill Shan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