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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1-02 | 點閱數: 216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0月31日府人福字第1120214749號函辦理。
二、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其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撫慰金:
1、病故、意外或自殺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括加給,給與13.5個月之一次給與。
2、因公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括加給,給與27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殮葬補助費: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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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550000A_1120214749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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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550000A_1120214749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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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76550000A_1120214749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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