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業經本府114年1月9日府教設字第113026261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如附件)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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