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易賢
電話:8462860#224
電子信箱:te001038@hlc.edu.tw |
| 附件: |
個人申請辦理114學年度申請書範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中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個人國中小申請辦理114學年度計畫書格式、個人高中申請辦理114學年度計畫書格式、個人申請辦理114學年度申請書 (376550000A_1140058202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058202_ATTACH2.pdf、376550000A_1140058202_ATTACH3.pdf、376550000A_1140058202_ATTACH4.pdf、376550000A_1140058202_ATTACH5.pdf、376550000A_1140058202_ATTACH6.pdf) |
|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一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14)年4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4月30日(三)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
| (一) |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須請設籍學校核章。 |
| 三、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定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
| 四、 |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 五、 |
旨揭條例及申請114學年實驗教育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www.hlc.edu.tw/modules/organization/index.php?organization_id=4&page_id=104&type=co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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