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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02811號函辦理。
二、 目前正式教師合聘尚無法律直接授權依據,惟為協助學校如有辦理正式教師合聘需求有所參循,教育部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