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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253號函辦理。 |
| 二、 | 請貴校確依法規辦理,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