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114學年度第17屆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大隊接力實施計畫。
二、比賽宗旨:提倡校園運動風氣,建立持續運動習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培養團隊合作精神。
三、指導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四、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五、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
七、比賽日期:
(一)校內初賽:各校自行辦理。
(二)全縣複賽:115年4月1日(星期三)。
(三)全國決賽:115年5月23日(星期六)(取得花蓮縣代表權之國中組學校參加,國小組僅止於花蓮縣複賽,無全國決賽)。
八、比賽地點:
九、比賽分組:國小5-6年級組、國中7-9年級組。
十、人 數:每參賽單位報名至多35人,下場比賽人數16人,女生至少8人。
十一、參賽資格:
(一)各校各組僅可報名1隊參加複賽。
(二)組隊方式:
1.原則以單一班級為單位,不得跨班參加;惟若班級男生或女生人數不足9人,可跨班組隊。(同年級2班以上之校內初賽,若由參賽男生或女生不足9人之班級獲代表權,僅可由同樣人數不足之班級遞補不足之人數,若無其他人數不足班級,始可由第二名之班級遞補不足之人數參加花蓮縣複賽。)
2.跨班組隊須以同年級為優先,若同年級只有一班,可由其他年級遞補不足之人數組隊,但只能參加該隊中最高年級學生之組別。
3.跨班組隊以最少班數為主,,若跨兩班即達男生即女生人數各9人,則不得跨三班組隊,以此類推。
4.學校5、6、7、8、9年級學生總數不足18人者,得以【校】為單位,跨校組隊。
5.若為跨班組隊,應由取得代表權之班級學生優先下場。
(三)以班級組隊,各參賽班級報名應全班報名,下場比賽人數16人。
(四)參賽資格:
1.未曾經於國中階段二年內代表學校或縣市參加全國性田徑項目比賽者。
2.非體育班學生(體育班之認定以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班級為原則)。
(五)複賽及決賽名單原則不得更改且以本縣報名之班級名冊為限(若有轉學生等特殊情況得經承辦單位審核通過後更改)。
(六)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學生證備查。
(七)選手檢錄須知:
1.各參賽隊伍應攜帶班級名條(需蓋教務處戳章)及學生證(需蓋當學期註冊章)至檢錄處檢錄。
2.如卡式學生證遺失未及補發,請提供在學證明(需蓋關防),含3個月內人像照片(彩色半身照片),由承辦單位留存備查。
十二、報名方式:
(一)校內初賽:各校自訂,惟須於複賽報名前辦理完成。
(二)全縣複賽: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5年3月18日(星期三)24:00止。
2.注意事項:
(1)請各參賽單位依據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依相關填表說明,填具附件三之「學校參賽切結書」,並將報名資料輸入且確認無誤後,列印並加蓋學校關防以及承辦人員職章,併同學校參賽切結書於115年3月20日( 星期五)16:00前裝入信封並確實封口,寄達或專人親自送達970花蓮縣花蓮市國福里福光街277巷1號—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競賽組(國福國小朱天德校長)收,信封上並請註明【114學年度國中小大隊接力複賽】。
(2)各參賽單位可報名選手至多35人,職員至多4人(領隊、導師、指導)。若寄達或專人送達之紙本資料與線上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紙本資料為準。
(3)所有隊職員均須完成註冊,接力出賽名單於比賽前1小時30分鐘向檢錄處提出,出賽名單均須為完成註冊之選手。
(4)本次競賽採線上報名並繳送紙本資料,網址:https://hlsport.esy.es/114race/
(5)未完成以上各項程序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3.有關競賽報名疑問,請洽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競賽組朱天德副主任委員,電話:03-8561395(國福國小)或手機0937-166945。
4.比賽道次、組別抽籤會議:115年3月25日(星期三)14:00於花蓮縣花蓮市國福國民小學圖書室舉行(不另函通知),單位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三)全國決賽報名事宜由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陳韋如承辦員統一辦理。
十三、競賽規則:
(一)下場比賽人數:實際下場人數每隊16人,候補至多19人,每棒次跑
(二)棒次安排:女生須先完成前8棒次始可安排男生接棒,9棒次後亦可安排女生接棒。
(三)比賽時須著統一服裝,違反規定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比賽時一律不能穿釘鞋(含足、棒球鞋)下場比賽,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除鞋釘之釘鞋亦不得穿著);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
(五)比賽場地賽前開放練習時間為115年3月31日(星期二)9:00~15:00,比賽當天不開放練習。
(六)採用「114學年度全國國民中學班際大隊接力錦標賽比賽規則」(如附件一)。
(七)請各班組隊時,應了解學生身體狀況,並請家長簽署參賽同意書,以免發生危險。
十四、獎勵:
(一)獲得複賽各組1至6名單位頒發獎盃1座;另頒發前3名選手獎牌1面、前6名選手個人獎狀1紙(皆依報名人數核發)。實際出賽前6名選手,請各校另予記功或記嘉獎勉勵。
(二)複賽各組第1名之優勝單位,指導人員及導師(依秩序冊所列為主)將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作業要點辦理敘獎(註:同一錦標僅以最高獎勵敘獎);非縣屬單位則由花蓮縣政府函請所屬機關敘獎之。
(三)代表本縣參與全國決賽之學校,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補助參賽車資、住宿、膳食、保險等經費。決賽優勝單位取8名,分別頒發優勝獎盃及獎狀。
(四)本複賽承辦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支援人員,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作業要點辦理敘獎。
十五、罰則:
(一)如有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經查證屬實者,送花蓮縣政府教育處依法處理,並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收回已發給之獎盃及獎狀。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將不予重賽。
(二)參賽單位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之言行,或延誤、妨礙比賽者,除仲裁委員予以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經仲裁委員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以及參加次年全縣複賽之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經仲裁委員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以及該單位參加次年全縣複賽之權利。
(2)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縣複賽單位職員之權利。
(3)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仲裁委員當場勸導仍無效,致使無法在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情節嚴重者,得報請大會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年全縣複賽之權利。
十六、申訴:
(一)若在比賽終了時,參賽團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權益時,該隊領隊應於比賽完成或成績公布後30分鐘內,通知大會競賽組,對比賽的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並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繳交保證金參仟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
(二)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大會受理後,應立即召開仲裁委員會議,針對抗議事項討論,若申訴成功保證金退還,否則由大會沒收。
(三)申訴以仲裁委員會議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經費來源:由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以及花蓮縣政府相關經費支應。
十八、本實施計畫暨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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