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宗 旨:推展本縣中小學校田徑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增進校際情誼,並選拔參加115年全國小學田徑錦標賽選手。
第 二 條 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第 三 條 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第 四 條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第 五 條 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
第 六 條 日期與地點::115年3月18日(星期三)於花蓮縣立美崙田徑場田徑場舉行。
第 七 條 參加單位:各組均以學校為單位,凡本縣公立或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縣籍國民小學、私立小學等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第 八 條 參賽資格:
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114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限民國102年9月1日後出生者。
第 九 條 競賽分組:
第 十 條 各項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第十一條 競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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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種類 |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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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男 組 |
田賽 |
(1)跳高(2)跳遠(3)鉛球(4)壘球擲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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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賽 |
(1)60公尺(2)100公尺(3)20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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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走 |
3000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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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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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女 組 |
田賽 |
(1)跳高(2)跳遠(3)鉛球(4)壘球擲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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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賽 |
(1)60公尺(2)100公尺(3)20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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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走 |
3000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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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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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比賽器材規定: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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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器 材 規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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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組 |
鉛球(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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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組 |
鉛球(6p) |
第十三條 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依據田徑規則編排之。
第十四條 獎勵:本次賽會設置各種優勝獎牌及獎狀,以獎勵成績優良之運動員,獎勵原則如下:
.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六名運動員,頒給獎狀乙紙,前三名另頒獎牌乙面,惟錄取名額仍依據本條第二款人數規範。
.各競賽項目依實際參賽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3人(含)以下者,各錄取1名。
.4人(含)以下者,各錄取2名。
.5人(含)以下者,各錄取3名。
.6人(含)以下者,各錄取4名。
.7人(含)以下者,各錄取5名。
.8人(含)以上者,各錄取6名。
獲獎選手之指導人員(依秩序冊所列為主),第1名核予嘉獎1次(註:同一競賽種類僅以最高獎勵敘獎之;另各組未達3人不予獎勵);非縣屬學校則依其規定函請所屬學校敘獎。
工作人員及裁判(未領取工作費及裁判費人員)之獎勵,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辦理。非縣屬學校單位則依其規定函請所屬學校單位敘獎。
第十五條 參加辦法:
凡參加競賽各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與註冊,逾期不予受理。
本次賽會採網路線上報名,各參賽單位請至網路報名表系統
進行報名,本次賽會報名系統網址:https://reurl.cc/qKM4dE,
網路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5年3月9日(星期一)24時止,逾期網頁報名系統自動關閉不再接受報名。
資料上傳:註冊時各參賽單位必須將報名網站之報名資料列印紙本,並加蓋學校關防或處室證明章,掃描成Pdf檔(檔案大小上限:5MB,若單一檔案超出5MB,請分割檔案並分兩次上傳),紙本資料檔案上傳網站:https://pse.is/8rmdke,請於115年3月16日(星期一)24時前完成檔案上傳,交大會競賽記錄組備查。未依規定不得註冊,惟完成註冊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單位報到:115年3月18日(星期三)07:30起,於花蓮體中四樓多功能會議室辦理報到手續及領取相關資料(不另函通知)。
技術會議:115年3月18日(星期三)08:00起,於花蓮體中四樓多功能會議室舉行(不另函通知)。
裁判會議:115年3月18日(星期三)08:30起,於花蓮體中四樓多功能會議室舉行(不另函通知)。
比賽細則:
號碼布:選手於比賽全程須將號碼布明顯地佩戴在運動衣之胸前及背後各一塊,但跳部可只用一塊,跳遠須佩戴在胸前,跳高佩戴在胸前或背後均可;不按規定佩戴者,概不允許參加比賽。
服裝:
參加比賽選手在比賽全程中均須穿著印有二字以上各單位名稱(或簡稱),字體須5公分x5公分以上。
參加競走選手的褲子長度不可超過膝關節。
選手參加競走比賽被判罰3張紅卡時,依競走主裁判指示進入競走罰時區30秒,被判罰4張紅卡時,即取消比賽資格。
本次比賽將依世界田徑總會(WA)規定實施鞋底厚度檢測,若選手於檢錄完成後蓄意更換鞋子,將禁賽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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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底厚度規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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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上限 |
適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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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m |
徑賽 (包括欄架及障礙賽項目)及田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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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mm |
競走 |
不出賽申請:
申請時間:須在技術會議結束前提交競賽組辦理。
不需任何證明,只有提出之項目不可出賽,其他項目皆可出賽。
限該項目第一輪之比賽(徑賽預賽)方可提出不出賽申請。
請假:
參賽選手報名後無故棄權者,不得參加棄權後之各項比賽。
參賽選手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30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
前項核准請假之參賽選手,該請假賽次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技術規則4.4終止參加比賽:
最後確定參加比賽的選手,於比賽舉行時並未參加。
通過預賽錄取的選手,但未參加其後的比賽者(一定要出賽)。
選手無法以真誠的努力,公正誠實地參與競賽。相關的裁判長參酌相關數據做裁決,並且在正式成績紀錄表中註明。
選手如有以上情形,則取消該選手繼續參加後面項目(包括其同時兼項的其他項目)。
檢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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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檢錄開始時間 |
檢錄結束時間 |
抵達場地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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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賽項目 |
比賽前30分 |
比賽前15分 |
比賽前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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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賽項目 |
比賽前50分 |
比賽前35分 |
比賽前30分 |
註:檢錄結束時間一到即不再受理點名檢錄,遲到者視同放棄比賽,不得參加該場次之比賽,並取消後續所有項目之比賽資格。
跳高高度晉升表於技術會議確認公布。
長距離比賽有效時間:超過比賽時間未完賽者,裁判長有權沒收比賽
3000公尺競走:小男25分鐘,小女28分鐘。
(十二)比賽器材:所有器材由大會提供,請勿使用自備器材參賽。
第十六條 申訴: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規則無明文規定時以
仲裁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蓋章,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仲裁委
員會之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書時須繳付保證金3000元整,若仲裁委員會
認為申訴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辦理活動所需經費。
選手資格申訴應於比賽前提出,其他比賽上發生問題,可口頭向裁判長提
出,並於競賽紀錄組公告成績30分鐘內補齊手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職員選手不得當場有向裁判不當抗議之行為。
無論任何抗議之提出,比賽皆須按照原規定時間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第十七條 罰則:
比賽期間,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等情事,經證實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並追究行政責任,嚴予懲處。
運動員在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或不服從裁判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所有比賽所得名次,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之。
第十八條 注意事項:
依據國際田徑總會最新田徑規則第144條第2款中規定「為了不干擾競賽的進行,大會將在看台上靠近每一項田賽項目附近位置,必須保留給運動員及教練做溝通」。
大會有權將本賽會各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出、登錄於相關網站與刊物上,參賽者必須同意個人資料、肖像與成績用於相關活動上。
各項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大會裁定停止比賽,否則仍須照常進行。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田徑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附則:
本賽事結束後隨即召開會議,並於會議決議入選115年全國小學田徑錦標賽之縣代表隊選手。
本規程函請花蓮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凱文杜蘭特 Kevin Dur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