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4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2545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以每學年視導全國國中校數10%之學校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訪視方式摘述如下: |
(一) | 視導學校採隨機抽取,於視導當天上午8時30分前通知。 |
(二) | 學校需配合事項詳如旨揭計畫。 |
(三) | 訪視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訪視後,填寫訪視紀錄表,由國教署彙整後轉請本府續處,並視需要追蹤輔導。 |
(四) | 國教署抽訪時,本府將指派承辦單位主管或業務承辦人員出席視導會議,並於會中應說明本府教育處落實正常教學之情形及具體措施、實施之困難與建議等。 |
三、 | 本府及學校每學年度應完成下列事項: |
(一) | 學校應依「國民小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進行正常教學自主檢核,並請於開學前將檢核表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本府每學年度結束前將針對轄區內公私立國中小(含國立學校附設國中小)進行實地視導。 |
(二) | 本府於114學年度開學後將進行法規及資料準備之宣導,請各校務必參與。 |
四、 | 前開實地視導,本府轄內之實驗學校者,其形式將秉行政減量精神,結合既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工作辦理,其中實驗教育學校如其實驗規範已排除部分正常教學項目,則排除部分免除正常教學視導;然未排除之項目,仍應依規定進行該項目視導。 |
五、 | 經國教署正常教學視導之學校,本府應依視導結果予以獎勵或依規定議處。114學年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教署將提高116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實施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計畫」之地方政府自籌款比率5%: |
(一) | 未依規定將正常教學資料(各該學年度之視導計畫、主要視導結果、全轄區共通性問題及改善措施)於教育局處網站公告,且於指定期限屆期後仍未改善。 |
(二) | 針對「連續兩年視導結果不符合項目比率高於50%」之學校,就公立學校部分未依考核相關規定處置,及私立學校部分未依私立學校法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