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監察院 112 年 2 月 20 日院台申貳字第 1121830361 號函辦理。 |
| 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係人須於補助申請文件中一併揭露身分關係,其補助行為方合於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體育會、基金會、校友會、同鄉會、社區發展協會、宮廟、學會、農漁會、公司行號……等),仍有不少民間團體迄今不知其為利衝法所定之關係人,亦不知同法之補助限制規定,以致其因申請補助未符合利衝法規定要件而受罰。 |
| 四、 | 為利於民眾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前,知悉利衝法之補助限制規定,請將前揭動畫短片之連結置放於機關(學校)官網之「最新消息」或「補助專區」,以利周知;並轉知所屬之公職人員以及辦理補助(採購)業務人員點閱,避免渠等因不諳法令而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