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 年 7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50062872 號函辦理。 |
| 二、 | 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略以,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 1 人,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又依「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略以,國中小圖書館如無相應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認列課程如下: 1.取得「閱讀推動教師『初階』及『進階』」證書,或 2.取得「全國圖書教師磨課師(基礎)」修習證明書)擔任;另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 20 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
| 三、 | 為持續協助各國中小達成前開規定,並使擔任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者具備相同之基礎知能,本署業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拍攝圖書資訊及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提供尚無圖書館專業人員之學校教職員修習,及已有圖書館專業人員之學校教職員增能,開設課程說明如下: |
| (一) | 115 年「全國圖書教師磨課師課程(基礎)」或「全國圖書教師磨課師課程(進階)」:各國中小倘未具符合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者,學校教職員可透由修習此 2 個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明,以符合擔任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
| (二) | 「資訊素養融入專題探究課程」、「數位閱讀課程」或「如何利用 AI 協助閱讀推廣課程」:各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得透由修習此 3 個課程,以取得每年 20 小時之專業訓練時數。 |
| (三) | 115 年「全國圖書教師磨課師課程(基礎)修課辦法」、「資訊素養融入專題探究課程修課辦法」及「數位閱讀課程修課辦法」業以本府 115 年 3 月 31 日府教課字第 1150062776 號函知各校。 |
| 四、 | 如貴校圖書館專業人員為教師兼任者,得依實際業務需求,衡酌減其授課節數(至多 2 節),俾利其專責辦理圖書館相關業務,惟須符合上開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並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學行政組織及授課節數表〉第七點及〈花蓮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及授課節數表〉第六點,欲申請酌減授課節數,須先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變更情形函報本府核准後方可實施。並對校內非教師兼任或未減授課者,於學年末核予嘉獎一次。 |